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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8民初11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王睿与重庆腾辉控股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睿,重庆腾辉控股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8民初11681号原告王睿,女,汉族,1986年9月27日出生,住址重庆市南岸区。被告重庆腾辉控股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丹龙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739800196H。法定代表人俞尾银。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睿诉被告重庆腾辉控股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期预交诉讼费,经本院通知后仍未预交也未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廖有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晓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