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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04民初26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济南市木器一厂与杨绪林等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市木器一厂,杨绪林,王玉荣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104民初2692号原告:济南市木器一厂,住所读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李光森,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元首,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红,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杨绪林,男,196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荣(系被告之妻),即被告王玉荣。委托诉讼代理人:孔佩,山东鲁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玉荣,女,196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济南市木器一厂与被告杨绪林、王玉荣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济南市木器一厂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元首、张丽红、被告杨绪林、王玉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济南市木器一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并腾空占用的原告房屋;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6年11月2日,原告与二被告签订《协议书》,该协议记述被告杨绪林自愿无偿为原告提供传达服务,原告将其名下的房产(坐落于槐荫区西光明街20号,产权证号:济房权证槐字第0608**号)提供给被告做传达使用。协议签订后,被告搬入并占用涉案房屋至今。现因原告业务调整不再由被告提供传达服务,遂原告告知该事宜并通知二被告解除双方签署的协议书,后原告通过不同形式多次与二被告协商要求返还涉案房屋及用电卡等事宜,但二被告至今无故占用涉案房屋等。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杨绪林、王玉荣承认济南市木器一厂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其生活困难,要求原告赔偿医疗费15万元或给其提供房屋居住。本院认为,杨绪林、王玉荣承认济南市木器一厂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济南市木器一厂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并腾空占用的原告房屋(济南市槐荫区西光明街20号房屋一间,建筑面积8.59平方米),被告并无异议,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但应给于其腾交房屋的一定期限,故对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称应赔偿其医疗费或提供房屋居住,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绪林、王玉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坐落本市槐荫区西光明街20号房屋一间(建筑面积8.59平方米,房产证号:济房权证槐字第0608**号)腾交原告济南市木器一厂。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杨绪林、王玉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左 琦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晓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