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381民初1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2

案件名称

谢丕勤、肖玉等与文森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丕勤,肖玉,文森,秦艳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81民初1210号原告:谢丕勤,男,汉族,1967年3月18日生,住贵州省赤水市。原告:肖玉,女,汉族,1975年8月9日生,住贵州省赤水市。被告:文森,男,汉族,1984年12月16日生,住贵州省赤水市。被告:秦艳丽,女,汉族,1985年9月26日生,住贵州省赤水市。原告谢丕勤和肖玉诉被告文森、秦艳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谢丕勤和肖玉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丕勤和肖玉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丕勤和肖玉撤回起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644.00元,由原告谢丕勤和肖玉承担。审判员  刘方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文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