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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1民初17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石海燕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海燕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1民初1752号之一原告:余姚中泰信息咨询服务中心。住所地:余姚市城区新建北路***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L49529880Y。代表人:叶小明,该中心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军,宁波市舜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石海燕,女,197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明,住杭州市滨江区。原告余姚中泰信息咨询服务中心与被告石海燕夫妻共同债务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余姚中泰信息咨询服务中心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姚中泰信息咨询服务中心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余姚中泰信息咨询服务中心负担。审 判 长  杜珊珊人民陪审员  何树明人民陪审员  张瑞安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范 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