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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5民初1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陈左与陈进、毛知富、马道远一般人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左,陈进,毛知富,马道远

案由

一般人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5民初1449号原告:陈左,男,1992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元(系原告陈左之姨父),男,197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家喜,泸州市古蔺县二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进,男,197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被告:毛知富,男,1977年6月24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古蔺县。被告:马道远,男,198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原告陈左与被告陈进、毛知富、马道远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陈左于2017年6月30日以需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左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陈左负担。审判员  诸琳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罗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