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5民初268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陈1与陈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1,陈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26868号原告:陈1,男,195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建国,上海恒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2,女,1956年9月16日出生,现住美国。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建人,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亚萍,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1与被告陈2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6日立案。原告陈1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1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1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陈1负担。审 判 长 万发文人民陪审员 陆振华人民陪审员 樊大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宣纯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