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922民初9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江县支行与被告祝雪菲、周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江县支行,祝雪菲,周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22民初96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江县支行。负责人:谭雪梅,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天鹏,巴中市巴州区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祝雪菲,女,1979年9月11日出生,住巴州区。被告:周健,男,198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巴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江县支行与被告祝雪菲、周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江县支行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江县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江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11.00元,减半收取计1205.5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江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陈永昌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