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2民初4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周立民与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津塘购物广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立民,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津塘购物广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2民初4591号原告:周立民,男,1953年10月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西区。被告: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津塘路59号增1号。法定代表人:宋琦,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战胜,法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虹,法务主管。被告: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津塘购物广场,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津塘路59号增1号。负责人:杨永银,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战胜,法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虹,法务主管。原告周立民与被告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津塘购物广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周立民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立民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立民负担。审 判 长 张雨梅审 判 员 李 茜人民陪审员 叶 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吴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