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5民初2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许浩与闫国辉、孟琳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浩,闫国辉,孟琳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5民初2234号原告:许浩,男,198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温县。被告:闫国辉,男,成年,住温县。被告:孟琳,女,成年,住温县(系闫国辉之妻)。本院受理原告许浩诉被告闫国辉、孟琳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原告未能准确提供被告身份信息及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原告不能准确提供二被告的身份证号、身份关系及准确送达地址,应视为被告不明确,不符合受理条件,因已经受理,应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二)项“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许浩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小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侯琬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