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2民初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丁其瑞与湖北新农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新农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其瑞,湖北新农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新农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李明友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2民初490号原告:丁其瑞,男,194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兰秀,湖北三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永保,湖北杰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新农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汉南大道358号。法定代表人:舒红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宫立红,湖北高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新农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环城南路141号。负责人:李义波,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宫立红,湖北高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明友,男,197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枣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国,湖北亘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丁其瑞与被告湖北新农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新农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李明友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丁其瑞经本院告知,仍未在指定期间内预交本案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275元,由原告丁其瑞承担。审 判 长 孙 华人民陪审员 陈 蓓人民陪审员 檀小寅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凯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