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03民初1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刘楚与刘慧芳、杨寒风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楚,刘慧芳,杨寒风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03民初1398号原告刘楚,女,199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委托代理人卫春玲,女,196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系原告母亲委托代理人秦鹏,河南卫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慧芳,女,195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系原告姑姑被告杨寒风,男,195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姑父委托代理人王立志,河南百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刘楚诉刘慧芳、杨寒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楚撤诉。审 判 长 胡文兵审 判 员 张红丽人民陪审员 乔晓嵩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