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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03民初1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刘楚与刘慧芳、杨寒风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楚,刘慧芳,杨寒风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03民初1398号原告刘楚,女,199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委托代理人卫春玲,女,196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系原告母亲委托代理人秦鹏,河南卫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慧芳,女,195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系原告姑姑被告杨寒风,男,195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姑父委托代理人王立志,河南百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刘楚诉刘慧芳、杨寒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楚撤诉。审 判 长  胡文兵审 判 员  张红丽人民陪审员  乔晓嵩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