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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2民初1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蔡英春诉赫志明、XX、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英春,赫志明,XX,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02民初1194号原告:蔡英春,男,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被告:赫志明,男,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甘南县。被告:XX,男,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泰来克利镇。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负责人:孙晓东,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蔡英春诉被告赫志明、XX、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原告蔡英春于2017年6月30日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对此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蔡英春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蔡英春负担。审判员 辛 麟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梁恩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