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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8民初35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林恒贵与被申请人冯祖辉、涂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恒贵,冯祖辉,涂素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3516号之一申请人:林恒贵,男,汉族,1949年7月26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身份证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四川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申请人:冯祖辉,男,汉族,1965年1月25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身份证号码:。被申请人:涂素华,女,汉族,1963年6月25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身份证号码:。申请人林恒贵与被申请人冯祖辉、涂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林恒贵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冯祖辉、涂素华共同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成华区房屋(权),限额300000元。申请人林恒贵以其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金牛区房屋(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林恒贵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林恒贵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金牛区房屋(权)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间,不得转让、买卖或设立其他物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彭有志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小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