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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81执恢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魏家春与张雪勤、杜丹亚为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家春,张雪勤,杜丹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恢64号申请执行人:魏家春,男性,1972年2月23日出生,住邓州市。被执行人:张雪勤,女性,1965年3月1日出生,住邓州市。被执行人:杜丹亚,男性,1966年6月18日出生,住邓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魏家春与被执行人张雪勤、杜丹亚为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魏家春与被执行人张雪勤、杜丹亚达成和解协议,故申请执行人魏家春于2017年6月30日书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81执恢6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虎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家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