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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鲁执字第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王九红申请执行叶军伟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九红,叶军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鲁执字第345号申请执行人:王九红,男,1968年1月21日生,汉族,住鲁山县。被执行人:叶军伟,男,1973年9月10日生,汉族,住鲁山县。本院在执行王九红与叶军伟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王九红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鲁执字第345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孟铭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鑫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