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6民初1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黄昭建与陈敦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昭建,陈敦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6民初1911号原告:黄昭建,男,198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福建省德化县。被告:陈敦情,男,1973年9月3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福建省德化县。原告黄昭建与被告陈敦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黄昭建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已付清欠款,双方已自行和解,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黄昭建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黄昭建负担。审判员 黄奇微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康丁岚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