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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6民初1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黄昭建与陈敦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昭建,陈敦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6民初1911号原告:黄昭建,男,198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福建省德化县。被告:陈敦情,男,1973年9月3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福建省德化县。原告黄昭建与被告陈敦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黄昭建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已付清欠款,双方已自行和解,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黄昭建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黄昭建负担。审判员  黄奇微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康丁岚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