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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12刑初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谭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112刑初346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某某,男,1979年3月29日出生于山东省临沂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暂住济南市历城区唐冶街道安家村,户籍地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8月2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0月1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6年3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1月25日被取保候审。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济历城检公刑诉[2017]2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周婧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1日21时18分许,被告人谭某某无证酒后驾驶鲁AAXX**小型轿车沿济南市历城区凤鸣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世纪大道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民警将被告人谭某某带至济南市历城区中医院抽取静脉血。经检验鉴定,被告人谭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0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的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告人谭某某的户籍材料、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检验鉴定报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人胡某某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道路交通安全,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谭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某某曾因故意伤害罪被刑事处罚,现再触犯刑法,说明其主观恶性较深,本院酌情对其从重处罚。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本院决定对其适当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谭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审判员 龚 纬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豫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