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02执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于英奎与白山市浑江区红土崖镇珠宝沟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英奎,白山市浑江区红土崖镇珠宝沟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02执539号申请执行人于英奎。被执行人白山市浑江区红土崖镇珠宝沟村民委员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英奎与被执行人白山市浑江区红土崖镇珠宝沟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2016)吉0602民初125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主动申请撤回执行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602执539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永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金廉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