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9刑初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梁巍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9刑初271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巍(绰号梁三),男,1982年6月12日出生于贵州省桐梓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贵州省桐梓县。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3月12日被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5年12月12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5月30日被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抢劫罪,于2009年11月4日被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4年1月29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19日被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6年12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南川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渝南川检刑诉[2017]249号起诉书指控,1,2017年4月25曰16时30分许,被告人梁巍到本市南川区被害人母某经营的墙纸店内,趁该店无人之机,将店内收银台座椅上一个女式包内装的一个皮夹子、一些化妆品、银行卡和现金235元的挎包盗走,然后将挎包、皮夹子等物品丢弃在市场五号楼楼梯间,后将所盗现金235元赃款挥霍。2,2017年4月25日18时20分许,被告人梁巍到本市南川区被害人肖某经营的小卖部,趁小卖部无人之机,进入小卖部,将烟柜内装有营业款1300元的一个纸盒盗走,后将所盗赃款1300元挥霍。2017年5月13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梁巍抓获归案,被告人梁巍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梁巍因吸毒于2017年5月14日被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决定对其行政拘留十五日(期限从2017年5月14日起至2017年5月29日止)。因吸毒于2017年5月26日被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决定对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期限从2017年5月26日起至2019年5月25日止)。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梁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方式,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梁巍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梁巍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巍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建议对被告人梁巍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本院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了本案。经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具有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梁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二、责令被告人梁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人向被害人退赔如下被盗财物损失:向被害人母某退赔现金人民币235元,向被害人肖某退赔现金人民币1300元。代理审判员 陈期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韦 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