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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6民初13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刘珊杉刘显全与重庆和润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显全,刘珊杉,重庆和润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6民初13468号原告:刘显全,男,汉族,1965年8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铜梁区。原告:刘珊杉,女,汉族,1989年8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铜梁区。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奕霖,重庆开锦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重庆和润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双福工业园区拆迁安置综合楼A区1幢2-2。法定代表人:周少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安业,重庆伟豪(江津)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显全、刘珊杉与被告重庆和润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显全、刘珊杉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二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显全、刘珊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刘显全、刘珊杉负担。审判员  漆恒邦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白 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