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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民终1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施国永、王廷珍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施国永,王廷珍,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民终13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施国永,男,197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俞敏慧,浙江泽大(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廷珍,女,196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忠县,现住浙江省绍兴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解放南路铭康大厦3楼301室-2,组织机构代码:68169240-0。负责人:魏志峰,总经理。上诉人施国永因与被上诉人王廷珍、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6)浙0602民初114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施国永因与被上诉人王廷珍达成案外和解协议,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施国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施国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依法减半收取75元,由上诉人施国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森轶代理审判员  李丹丹代理审判员  韦 玮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余建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