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3民初2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王立东、杨留旗等与张向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东,杨留旗,张向前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3民初2282号原告:王立东,男,1982年4月9日出生,住商水县。原告:杨留旗,男,1986年3月8日出生,住商水县。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家堂,河南商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向前,男,1976年4月10日出生,住商水县。本院在审理二原告诉被告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向前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立东、杨留旗撤回对被告张向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24元,减半收取162元,由原告王立东、杨留旗负担。审判员 杜五行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梓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