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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72执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江苏京润海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江苏京润海运有限公司,江苏省镇江长江运输有限公司,扬州华维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省运河航运有限公司,镇江市海运有限公司,徐州市瑞通商贸中心,龚昌富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72执38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长江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841466243P。被执行人:江苏京润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大西路120号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677649346N。被执行人:江苏省镇江长江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东麒麟巷1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11141394509U。被执行人:扬州华维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竹西路1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014072326XJ。被执行人:江苏省运河航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清浦区港口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134751918G。被执行��:镇江市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大西路120号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2141378111R。被执行人:徐州市瑞通商贸中心,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新夏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57564237402。被执行人:龚昌富,男,1942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与被执行人江苏京润海运有限公司、江苏省镇江长江运输有限公司、扬州华维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省运河航运有限公司、镇江市海运有限公司、徐州市瑞通商贸中心、龚昌富船舶抵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江苏京润海运有限公司、江苏省镇江长江运输有限公司、扬州华维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省运河航运有限公司���镇江市海运有限公司、徐州市瑞通商贸中心、龚昌富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江苏京润海运有限公司、江苏省镇江长江运输有限公司、扬州华维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省运河航运有限公司、镇江市海运有限公司、徐州市瑞通商贸中心、龚昌富财产的查封措施。终结(2016)鄂72民初20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东审判员 周 炎 华审判员 鄢   坤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莫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