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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0民初1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曾素琼与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江得民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素琼,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江得民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0民初1476号原告:曾素琼,女,196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宏,重庆森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商业二路1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208750839B。负责人:张厚跃,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平,男,197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该行风险管理部工作人员,住重庆市丰都县。被告:江得民(曾用名江德明),男,1966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曾素琼与被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江得民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曾素琼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素琼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素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4元,减半收取97元,由原告曾素琼负担。审判员  秦庆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 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