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3执异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国斌(北京)国际娱乐文化有限公司,陈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3执异122号申请执行人: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梭路8号。法定代表人:李景亮,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肖克贵,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恰,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国斌(北京)国际娱乐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甲12号2号楼国家广告产业园区孵化器24032。法定代表人:陈斌。第三人:陈斌,男,1985年9月19日出生。本院在执行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太龙公司)与国斌(北京)国际娱乐文化有限公司仲裁一案中,河南太龙公司向本院提出追加陈斌为被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在审查过程中河南太龙公司向我院提出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申请。本院认为,河南太龙公司提出撤回追加陈斌为被执行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追加陈斌为被执行人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 可审 判 员  孙宏磊代理审判员  李 畅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谢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