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921民初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原告侯志珍诉被告曲慧明、薄凤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定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志珍,曲慧明,薄凤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西省定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921民初25号原告侯志珍,女,1966年5月20日生,汉族,定襄县晋昌镇人。被告曲慧明,男,1964年9月23日生,汉族,定襄县河边镇青石二村人。被告薄凤恋,女,1962年7月20日生,汉族,定襄县河边镇青石二村人。原告侯志珍诉被告曲慧明、薄凤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侯志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曲慧明、薄凤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7年7月3日,二被告有事需用款,向原告借款10万元,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2016年5月4日被告曲慧明给原告出具借条一支,借条载明:借现金10万元,至2015年底期间欠利息7.6万元,2016年5月10日还款5万元,最后到八月十五日前还清。承诺的还款期早已超过,仍未能归还借款本息。故诉请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0万元及利息7.6万元。被告曲慧明、薄凤恋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07年7月3日,被告曲慧明有事需用款,向原告借款10万元。2016年5月4日被告曲慧明给原告出具还款承诺书一份,还款承诺书载明:“我于2007年7月3日借侯志珍现金壹拾万元整,利息欠柒万陆仟元正(至2015年底),到2016年5月10日还款伍万元整,最后到八月十五日前还清。”借款人曲慧明在还款承诺书上签名、捺印。经原告多次催要为未果,诉来本院。另查明,被告曲慧明与薄凤恋系夫妻关系,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及提供的证据在案证实。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曲慧明给原告侯志珍出具的借条和还款承诺书可以证明被告曲慧明向原告侯志珍借款100000元,截止2015年12月31日共欠利息76000元。被告曲慧明应履行归还借款及支付利息的义务。被告曲慧明向原告侯志珍借款发生在被告曲慧明与薄凤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法律规定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曲慧明、薄凤恋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侯志珍借款100000元及利息7600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20元,由被告曲慧明、薄凤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梁 斌人民陪审员 闫晋丽人民陪审员 张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芦丽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