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81执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宜都市启胜型材经营部、XX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都市启胜型材经营部,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81执397号申请执行人宜都市启胜型材经营部,个体工商户,住所地宜都市陆城解放小区工业园区内。经营者向斌,男,生于1986年10月24日,汉族,湖北省宜都市人,住宜都市。委托代理人袁中,宜都市名都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XX,男,生于1976年9月28日,汉族,宜都市人,住宜都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法律效力的(2017)鄂0581民初55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XX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XX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XX的银行存款4897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徐XX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薛正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