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083民初1299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2-01
案件名称
肖红艳与周平、陈彩霞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红艳,周平,陈彩霞,周振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083民初1299之一号原告:肖红艳,女,196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洪湖市人,住洪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冰,湖北玉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平,男,1965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洪湖市人,住洪湖市,被告:陈彩霞,女,196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洪湖市人,住洪湖市,被告:周振,男,198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洪湖市人,住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14号,身份号码:421083198910145951。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佩,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斌,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湖市支行与被告周平、陈彩霞,周振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肖红艳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红艳自愿撤回起诉,是自己处分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红艳对被告周平、陈彩霞,周振的撤诉。审 判 长 文东平人民陪审员 杜万云人民陪审员 李 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雷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