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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4执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周海霞与郑州市国信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海霞,郑州市国信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4执214号申请执行人:周海霞。被执行人:郑州市国信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梨河镇老观李村。本院在执行周海霞申请执行郑州市国信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郑州市国信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184执214号执行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瑞甫审 判 员  王 平人民陪审员  王法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柳秋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