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801民初9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武三祥与被告张本安运输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格尔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三祥,张本安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801民初966号原告:武三祥,男,1970年10月11日生,蒙古族。被告:张本安,男,1974年1月20日生,汉族。原告武三祥与被告张本安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武三祥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无法联系、诉讼目的无法实现为由自愿撤回起诉,其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三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5元,减半收取计437.5元,由原告武三祥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仲继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高文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