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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刑更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薛社平受贿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薛社平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刑更202号罪犯薛社平,男,67岁,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中师文化程度,现在江苏省苏州监狱服刑。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7日作出(2009)泰刑初字第3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薛社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20000元,责令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2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4月22日至2014年3月20日经江苏省监狱管理局批准暂予监外执行。2014年3月21日经江苏省监狱管理局决定收监执行。2015年3月12日经本院以(2015)苏中刑执字第00217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8年8月13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于2017年5月18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认为,罪犯薛社平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上次减刑后,受到监狱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假释。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薛社平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罪犯再犯罪可能性评估报告、社区矫正机构矫正环境评估报告、财产性判项履行凭证、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薛社平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确有悔改表现,再犯罪可能性为低度,本院准予假释。罪犯薛社平户籍所在地社区矫正机构经评估后,同意接收该犯进行社区矫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薛社平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至2018年8月13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一鸣审判员  张 蓓代审员  张珍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文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