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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3民初30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曾维才与祝良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维才,祝良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3民初3028号原告:曾维才,男,1972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柏蜀平,重庆市荣昌区昌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祝良友,男,1965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原告曾维才与被告祝良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曾维才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维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曾维才负担。审判员  李婧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