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3民初30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曾维才与祝良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维才,祝良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3民初3028号原告:曾维才,男,1972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柏蜀平,重庆市荣昌区昌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祝良友,男,1965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原告曾维才与被告祝良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曾维才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维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曾维才负担。审判员 李婧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