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926执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魏诗兴、林晓燕抚养费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柘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诗兴,林晓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26执7号申请执行人:魏诗兴,男,197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柘荣县人,住柘荣县,被执行人:林晓燕,女,1984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柘荣县人,住柘荣县。本院在执行魏诗兴与林晓燕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林晓燕将婚生子魏礼朝交给申请执行人魏诗兴抚养,并支付案件受理费122元,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林晓燕及婚生子魏礼朝的下落。2017年6月27日,申请执行人以林晓燕及魏礼朝下落不明,案件执行程序暂时无法继续进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柘民初字第17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祥荣审判员  谢 旻审判员  陈欢欢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谢菊附:相关法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