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刑更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胡晓斌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等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刑更224号罪犯胡晓斌,男,40岁,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江苏省苏州监狱服刑。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2日作出(2008)吴刑初字第71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胡晓斌犯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四十万元,继续追缴违法犯罪所得。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11月30日经本院以(2012)苏中刑执字第2505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2015年3月12日经本院以(2015)苏中刑执字第00210号刑事裁定减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至2024年9月10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于2017年5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认为,罪犯胡晓斌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5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二次,建议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胡晓斌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财产义务部分履行凭证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胡晓斌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由于该犯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应当缩减减刑幅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胡晓斌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4月11日起至2024年1月10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一鸣审判员 张 蓓审判员 张珍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丽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