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02执恢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王蓉琴与汤东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702执恢18号王蓉琴,女,汉族,1981年10月10日出生,住所地甘州区汤东东,男,汉族,住所地甘州区王蓉琴申请汤东东其他案由一案,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16-979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蓉琴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16-979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田吉标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施小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