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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02执恢20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衡水宝力工程塑料有限公司、大同鹊山精煤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衡水宝力工程塑料有限公司,大同鹊山精煤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恢20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衡水宝力工程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顺平街589号。法定代表人:赵宝文,董事长。被执行人大同鹊山精煤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左云县鹊儿山矿区。法定代表人:宋德君,董事长。本院在执行衡水宝力工程塑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大同鹊山精煤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102民初3286号民事裁定书,曾冻结被执行人大同鹊山精煤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现因执行办案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大同鹊山精煤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荣华审判员  李振山审判员  孙新卷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杜 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