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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25民初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陈丽辉与郭永涛、张艳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丽辉,郭永涛,张艳妮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25民初79号原告:陈丽辉,女,197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宜良县人,住宜良县。被告:郭永涛,男,197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宜良县人,住宜良县。被告:张艳妮,女,198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宜良县人,住宜良县,原告陈丽辉诉被告郭永涛、张艳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原告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丽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丽辉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陈丽辉负担。审 判 长  刘小峰人民陪审员  李兴权人民陪审员  李 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陆彦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