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4执恢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陆芳、天津万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芳,天津万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王庆和,崔兆臣,孙延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4执恢109号申请执行人陆芳,女,196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天津城建集团干部,住天津市河西区。被执行人天津万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长青科工贸园重庆街60号,组织机构代码:67149754-8。法定代表人杨文娟,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庆和,男,195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和平区工商局退休干部,住天津市南开区。被执行人崔兆臣,男,1979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被执行人孙延达,男,197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8-1-2801。申请执行人陆芳与被执行人天津万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王庆和崔兆臣、孙延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将被执行人名下房屋进行评估,���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其它财产可控执行,法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保群审判员 陈振平审判员 孙志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高静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