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04民初19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济南万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董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万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董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4民初1980号原告:济南万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王健,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燕,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满全维,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董华,女,1952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宝林,男,195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济南万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董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济南万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济南万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济南万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99元,减半收取计99.50元,由济南万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春疆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书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