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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执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石顺昌与长安慈恩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顺昌,长安慈恩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6执418号申请执行人石顺昌,男。被执行人长安慈恩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耿庆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顺昌与被执行人长安慈恩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长安民初字第0167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再次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为华审判员  李恒轩审判员  李晓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樊悦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