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02执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贵州省毕节市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孙树文、济宁市鲁宁运输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贵州省毕节市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孙树文,济宁市鲁宁运输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02执259号申请执行人贵州省毕节市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环东路毕节东客站内。组织机构代码:21547038-4。法定代表人蒋红全,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董武琼,毕节市五星交通事故援助有限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孙树文,男,1976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任城区。被执行人济宁市鲁宁运输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任城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67684581-2。法定代表人张瑞峰,公司负责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法院(2016)黔05民终432号民事判决书,受理贵州省毕节市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孙树文、济宁市鲁宁运输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贵州省毕节市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0502执25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延华审判员 刘维华审判员 徐永仁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丁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