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7执保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杨志勇、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志勇,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郭永补,安徽南风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山东辰龙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27执保14号申请执行人杨志勇。被执行人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郭永补被执行人安徽南风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山东辰龙药业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鱼台县人民法院(2017)鲁0827民初1422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本裁定书即日生效。审判员 张新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郭环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