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02民初30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3046江苏辰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梁淑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辰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梁淑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02民初3046号原告:江苏辰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2768266615T),住所地南通市工农路102号宏信大厦507室。法定代表人:冯晨晨。被告:梁淑平,女,1968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原告江苏辰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梁淑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江苏辰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与法不悖,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辰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江苏辰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卢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