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125民初3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谢某与范某、解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5民初3154号原告:谢某,男,196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告:范某,女,196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告:解某,男,198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原告谢某与被告范某、解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谢某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谢某主动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权的处分,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谢某撤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谢某负担。审 判 长  秦明军审 判 员  唐正芬人民陪审员  徐友高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劲草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