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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民初38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万军与吕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军,吕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3817号原告万军,男,1979年2月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吕奎,男,197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万军与被告吕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万军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万军自行负担审判员  王正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