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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3执3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374昆山圣旭纺织品有限公司与常熟市双鸿针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昆山圣旭纺织品有限公司,常熟市双鸿针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3执37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昆山圣旭纺织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8105283-6,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张浦镇巍塔路168号。法定代表人王兰,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常熟市双鸿针纺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441129-5,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虞山镇杨荡村。法定代表人朱志云。申请执行人昆山圣旭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熟市双鸿针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3民初38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常熟市双鸿针纺织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昆山圣旭纺织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816770.6元。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常熟市双鸿针纺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车辆等财产信息。经相关协助部门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查找,亦未找到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昆山圣旭纺织品有限公司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对本院执行情况予以认可,同意本案程序终结。现被执行人常熟市双鸿针纺织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朱志云已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执行视频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现被执行人常熟市双鸿针纺织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清偿本案债务的法律义务,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3民初38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徐小艾代理审判员  王缀成人民陪审员  高晓娴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钱飞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