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刑终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陈建元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建元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刑终344号原公诉机关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建元,男,1959年1月1日出生于浙江省绍兴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4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看守所。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建元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5月5日作出(2017)浙0602刑初358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陈建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二、未追回的赃物继续予以追缴。原审被告人陈建元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建元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陈建元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建元撤回上诉。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7)浙0602刑初35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俞湘静代理审判员 袁建国代理审判员 谢檬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高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