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722执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孙恒文与杨永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裁定书
法院
嘉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荫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嘉荫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722执17号申请执行人孙恒文,男性。被执行人杨永德,男性。孙恒文申请杨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嘉荫县人民法院(2016)黑0722民初第3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杨永德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孙恒文于2017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本金利息、案件受理费、执行费、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永德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2017)黑0722执字第17号决定书,被拘留人杨永德于2017年5月8日入所。执行期限15日(自2017年5月8日起至2017年5月23日止。)终结本院(2017)黑0722执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谢学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春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