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4民初50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冬林与黄岳福、王小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冬林,黄岳福,王小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4民初5043号原告:张冬林,男,198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黄岳福,男,197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被告:王小丽,女,197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原告张冬林为与被告黄岳福、王小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张冬林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冬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0元,减半收取计615元,由原告张冬林负担。审判员 蒋 来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郑仁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