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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4民初50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冬林与黄岳福、王小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冬林,黄岳福,王小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4民初5043号原告:张冬林,男,198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黄岳福,男,197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被告:王小丽,女,197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原告张冬林为与被告黄岳福、王小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张冬林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冬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0元,减半收取计615元,由原告张冬林负担。审判员 蒋 来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郑仁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