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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923民初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乌仁其木格与甘肃诚和集团诚园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肃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肃北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仁其木格,甘肃诚和集团诚园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肃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923民初106号原告:乌仁其木格,女,蒙古族。被告:甘肃诚和集团诚园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梅兰。原告乌仁其木格与被告甘肃诚和集团诚园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乌仁其木格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乌仁其木格与甘肃诚和集团诚园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已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关系,甘肃诚和集团诚园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已将房款全部退还给乌仁其木格,并同意承担诉讼费用。乌仁其木格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乌仁其木格撤诉。案件受理费4645元,减半收取计2322.5元,由甘肃诚和集团诚园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森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娜尔斯 关注微信公众号“”